导读:1、11月30日南昌新增146处交通违法行为抓拍电子监控_南昌市向社会新增设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点的公告:为进一步规范使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依法收集、固定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证据,提醒广大驾驶人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文明行车,安全驾驶,最大限度的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确保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现将我市道路上新增设的146处固定式交通

珠江新城违章拍照多吗,11月30日南昌新增146处交通违法行为抓拍电子监控

1、11月30日南昌新增146处交通违法行为抓拍电子监控

_南昌市向社会新增设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点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使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依法收集、固定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证据,提醒广大驾驶人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文明行车,安全驾驶,最大限度的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确保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现将我市道路上新增设的146处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点向社会公示。

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点

一、抓拍驾驶机动车接拨手持电话、不系安全带交通违法行为21处:

昌南大道、昌南大道、昌南大道、昌南大道、昌南大道、昌南大道、昌南大道、昌南大道、昌南大道、昌南大道、昌南大道、艾溪湖隧道卡口东向西、艾溪湖隧道卡口西向东、昌南大道、九洲高架、九洲高架、真君路隧道北向南出口、真君路隧道北向南进口、真君路隧道南向北出口、真君路隧道南向北进口、沿江南大道。

二、抓拍驾驶机动车接拨手持电话交通违法行为61处:

祥云大道与华南大道口、杨帆东街与圭峰大道、南龙蟠街与三百山路、萍乡大街与九龙大道、莲花路与学府大道、前湖大道南昌大学三号门、市场路与报春路、谢佛路与罗家大道、城南大道保利心语花园对面、南京东路152号彭家桥派出所、金水大道与黄堂东街、志敏大道、玉屏东大街江铃海外汽车销售公司门口、一环线与双港南路交界、金港路与北山路、港口大道江西西河实业公司路口、金山大道富昌油库路、中山路与铁街、航空城大道广安村委会路口、施尧路象湖隧道路口、象湖隧道西口、滕王阁隧道、建业大道停车场、黄岗山路、松鹤路停车场、双港东大街、黄家湖东路、双港西大街、赣江南大道、昌西大道、昌西大道、龙兴大街、汝池路、三清山大道、圭峰大道、恒祥路、恒瑞路、石钟山路、恒隆路、龙虎山大道、龙兴大街、富乡街、平安西二街、樟树街、茶园街、祥云大道、丰和北大道、海河路、昌西大道、萍乡大街、昌东大道、昌东大道、昌东大道、齐城冈大道卡口、前湖快速路、天祥南大道、天祥南大道、天祥南大道、沿江南大道、三经路。

三、抓拍驾驶机动车不系安全带交通违法行为4处:

沿江北大道英雄桥下路口、黄家湖立交、洛阳路隧道西口匝道、朝阳大桥。

四、抓拍驾驶机动车实线变道、逆行交通违法行为1处:

金鹰路的佛塔路口。

五、抓拍驾驶机动车闯红灯、实线变道、逆行、不按导向行驶交通违法行为59处:

航空城大道鹰翔一路口,鹰翔一路鹰翔路口,昌东大道艾溪湖南路口,天祥南大道朱桥东路口,天祥南大道付家路口,天祥南大道广州路口,天祥南大道赵坊路口,航空城八路昌飞路口,瑶湖西大道瑶湖西六路口,龙头岗二路港盛路口,龙头岗二路港兴路口,海棠路紫荆路口,海棠路富樱路口,海棠路元丘路口,海棠路双港大道路口,海棠路枫林大道路口,海棠路菊圃路口,海棠路玉屏大街路口,海棠路西昌路口,金水大道杨家湖路口,金水大道黄堂东路口,金水大道儒乐湖大街口,龙头岗一路港隆路口,龙头岗一路港盛路口,龙头岗一路港兴路口,庐山南大道玉屏东大街,庐山南大道枫林西大街,儒乐湖大街秀先路口,菊圃路富樱路口,青山湖北大道民安路口,青山湖北大道民强路口,上海北路南大生活区,上海路顺外路口,高新南大道沈桥路口,青山湖北大道民富路口,北京东路高新大道口,上海北路国泰路口,广州路东泰大道,北京西路二七南路口,沿江南大道九洲大街,朝阳洲北路朝新路,沿江南大道云飞路口,朝阳洲中路朝新路口,朝阳洲中路桃花路口,朝阳洲中路子安路口,二七南路岔道西路口,翠林路丽景路口,丰和南大道前湖大道口,龙虎山大道临川街路口,龙虎山大道隆盛一街路口,南龙蟠街三百山路口,城运路北龙蟠街路口,丰和北大道珠江路口,婺源路九江街,石钟山路九江街,金融大街春晖路口,凤凰北大道锦江路口,丽景路中寰路口,丰和南大道学府大道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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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11月15日南昌新增10处交通违法行为抓拍电子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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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珠海迎宾北路交银桦路路口容易违章,抓拍最多

迎宾北路交银桦路路口

这个路口之所以抓拍最多,最大的原因是很多人在这里不按导向车道行驶。明明是左转,偏要直行;明明是直行,却又要左转,反正就是不按箭头标志走。这个路口在改造后,车道是有过变化的。不但增加了车道数,直行和左转的车道也有改变。▼

在改变之初,珠海交警煞费苦心,不但设立了适应期,还密集地通过各种渠道推送消息。在适应期的宣传之后,抓拍数是有明显下降的。但为什么这个路口还是上了榜呢?

交警对N张违法图进行分析之后发现,很多人都是没有提前看车道方向,到了路口才发现走错了道,或者压实线变道,或者硬着头皮继续走错,导致违法记录。▼

警姐还发现珠海的老司机非常习惯珠海早年的三四车道,所谓三四车道就是指左边一条左转道,中间一条或两条直行,然后右边一条右转。

这种车道的结构非常简单,司机不需要看提示牌,也能凭感觉知道每一条车道的方向,但是如果车道达到5条或以上,就很难判断了,特别是左边是一条左转还是两条左转道?迎宾北路交银桦路路口上,很多司机都栽在左侧第二条车道上。

其实,为了方便广大司机分辨车道方向,珠海交警在设施上做足了文章。每一条车道不但地面有标线,正上方都有提示牌,而且车道分布指示牌做得很大,非常清楚。只是部分司机还没有养成习惯,一味凭感觉走,都出错了。▼

所以,新的一年,送给广大粉丝的第一个建议是,随着珠海的城市发展,5条以上车道的路口会越来越多,看提示牌的习惯一定要养成,珠海要打造珠江口西岸核心城市了,开车习惯一定要跟上哦。

本文来源于汽车之家车家号作者,不代表汽车之家的观点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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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开平摩托车专用道违章拍照吗

拍照。在开平市的摩托车专用道上行驶的时候,电子眼是进行抓拍违章拍照的。开平,是广东省江门市代管县级市,地处广东省中南部、珠江三角洲西南面。

4、非法户外广告牌的判定标准是什么??依据什么执行??

每个城市标准都不同的,判定标准就看你跟官方的关系如何,你把钱交够了没有,社会是很现实的,中国官就是见钱眼开,骗人的广告到处都是也没见哪个说是非法的!!

广州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广州市人民政府

《广州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已经1998年5月18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1998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活动,维护市容整洁、美观,促进户外广告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户外广告包括:

(一)利用公共或者自有场地的建筑地、构筑物、空间设置的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灯箱、橱窗、招牌等广告;

(二)利用交通工具(包括各种水上漂浮物和空中飞行物)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

(三)以其它形式在户外设置、绘制、悬挂、张贴的广告。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置、绘制、悬挂、张贴等从事户外广告的单位和个人,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在核定的经营范围内,依法从事户外广告活动。

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不得影响城市景观、绿化、风景名胜和交通、消防安全。

第五条 本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机关,负责对从事户外广告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实施监督管理。

城市规划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规划管理,确定设置户外广告的地区、路段和设置要求,审核重要地区、重要路段和50平方米以上(不含本数,下同)的户外广告。

市容环境卫生部门负责对50平方米以上户外广告的设置进行审核和对张挂、张贴户外广告审核管理。并对破损、残缺等影响市容的户外广告依法进行查处。

城建、市政园林、公用事业、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不得发布户外广告。

第二章 发布规划

第七条 户外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第八条 户外广告使用文字、汉语拼音、商标、计量单位等,应当符合国家规定,书写规范准确。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三)妨碍生产或人民生活、影响道路畅通、损害市容市貌的;

(四)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纪念性建筑、有代表性近代建筑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五)利用电力杆、电讯杆、电车杆、路灯杆的;

(六)利用违章建筑、危房及其它可能危及安全的建筑和设施的;

(七)利用人行道、城市广场(商业街、步行街除外)、绿化带等公共场地设置招牌广告的(包括企业名称指示牌);

(八)在各类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设置烟草广告的;

(九)非商业区内的建筑外墙、裙楼、楼顶、栏杆及围墙设置经营性户外广告的;

(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

第十条 严格控制在市区道路上设置路牌广告。在商业街道、步行街占道设置路牌广告的,应当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

在本市中山路、环市路、北京路、上九路、下九路、长堤路、农林下路、署前路、环市路、江南大道、天河路、洪德路等重点商业街区设置户外广告的,鼓励用霓虹灯形式。

第十一条 严格控制在下列地段和场所占道设置户外广告的数量:

(一)广州火车站、广州火车东站、机场;

(二)海珠广场、天河体育中心、珠江新城;

(三)东风路、解放路、流花路;

(四)收费站、桥梁、高架桥、桥墩、人行天桥(广告集资的除外)。

在上述地方设置长期固定性户外广告的,应当采用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电脑画等形式。

第十二条 人行天桥的户外广告设置必须以通透、霓虹灯形式,占用面积不得超过桥体本身。

第十三条 装饰性灯饰用于经营性户外广告的,纳入户外广告管理。

第十四条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制作和安装设置应当符合相应的技术、质量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广告牌距离10千伏高压导线净距不得小于1.5米;

(二)广告牌距离低压导线或电话线净距不得小于0.5米;

(三)广告牌外沿距离建(构)筑物的立面不得超出1.8米;

(四)广告牌距离地面不得低于4.5米,设在有上盖的人行道上方的,距离地面不得低于2.8米;

(五)市区内街消防通道上空4.5米以下,宽3.5米以内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六)户外广告的用电设施,必须符合《广州地区电气设置装置规程》的规定和供电部门的有关规定;

(七)横额、标语的张挂不能横跨马路;张挂期限不得超过15天。

第十五条 设置户外广告的单位和个人对户外广告设施负有安全责任。单板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的户外广告应当办理安全保险。

第十六条 企业招牌广告,应与企业注册登记名称相一致。企业招牌广告的设置,在同一条道路应做到协调、整齐。

经营专卖商品的企业可在招牌部门版面发布专营的商品广告,但其面积不得超过招牌版面的1/2,不得发布非专卖商品的广告。

第十七条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必须在其右下角标明《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号和经营者名称(霓虹灯广告除外)。

第三章 规划设置与审批登记管理

第十八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重要地区的户外广告牌位的设置规划,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工商、市容环卫、公安、市政园林等有关部门制订。具体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实施。

城市重要地区和50平方米以上户外广告牌的设置,应先征得城市规划部门的同意。其中,50平方米以上的户外广告的设置,还应征得市容环卫管理部门的同意。

横额标语设置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负责审批管理。

其它地区户外广告牌的设置,单板或拼装总面积50平方米以下(含50平方米)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第十九条 凡经营户外广告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证照,取得户外广告经营权后,方可经营。

第二十条 广州地区以外的广告经营者和外商广告企业如需在本市经营户外广告,必须委托本市具有相应户外广告经营权的广告经营者承办,不得自行在本市从事户外广告经营活动。

第二十一条 申请设置户外广告,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者联系到广告牌设置场地后,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同时提交广告样稿、广告合同及有关证明材料;

(二)户外广告的设置,其场地涉及交通、道路、市政设施的,或在机场净空控制区内建筑物顶部设置广告牌位的,应事先征求有关部门同意;

(三)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接到申请后,由其直接审批的,应于7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送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备案。需送规划、市容环卫或有关部门征求意见的,有关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

(四)经审查合格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户外广告登记证》。

第二十二条 举办有企业赞助的文化、体育、公益等活动,如需设置不超过两个月临时户外广告的,必须委托户外广告经营者承办,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设置。

第二十三条 户外广告必须按登记的地点、形式、规格、时间等内容发布,不得擅自更改。

第二十四条 已经批准,但需要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向原审批登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后,方可发布。

第二十五条 依法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是城市临时构筑物,除广告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定程序变动外,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拆除、遮盖或损坏。

凡经批准的户外广告是城市临时构筑物,因城市建设或其它特殊情况需要拆除户外广告的,应先行书面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书面通知户外广告设置者自行拆除。

户外广告牌位不得空置。如合同期满未能及时发布广告的应以公益广告补充版面。

第二十六条 户外广告场地占用费按物价部门核定标准收取。

第二十七条 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在自有场所(包括有房屋产权或使用权的),对外设置内容与营业执照登记项目相一致的招牌广告,须将广告样稿及有关证明材料向所在地的区、县级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受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招牌广告登记证》后,方可设置。

第二十八条 公共广告栏的设置,由区、县级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城市规划部门统一规划,由区、县级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设置和管理,并报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需要在公共广告栏张贴各类经济、文化、社会广告的单位和个人,均须向张贴地的区、县级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由区、县级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委托认定的广告公司统一张贴。

禁止在公共广告栏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线杆等公共设施上张贴广告。

第三十条 《户外广告登记证》有效期为1年,期满后需继续设置的,应在有效期届满15日之前向原审批登记管理部门办理续期手续。逾期不办理的,由登记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发布广告;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部门注销其登记证。

第三十一条 户外广告设置在建(构)筑物或其它载体上的,由发布者负责维修、维护、更换、拆除。独立设置的,由设置者负责;有协议约定的,按协议执行。

第三十二条 户外广告的维护管理责任单位或个人应经常检查户外广告的设置情况,发现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陈旧、污浊、腐蚀、损毁、变型、脱色、肮脏等情况,应立即予以恢复或拆除。过期或失去使用价值的户外广告应及时拆除。

第三十三条 户外广告经营者和出租场地的单位或个人,应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向户外广告登记管理部门缴纳广告管理费。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未经登记擅自发布户外广告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及出租场地单位或个人拖欠广告管理费的,每拖欠一天按应缴纳金额的3%缴交滞纳金;

(四)违反本办法其它规定的,按有关广告管理法规处罚。

第三十五条 凡违反本办法设置的户外广告,依法由城市规划或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或拆除;逾期不改正或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广告发布者承担。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经责令恢复或拆除而逾期不履行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责任者承担,并依法处罚。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乱张贴广告的,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规处罚。

第三十八条 被处罚的当事人对有关行政管理机关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行政管理机关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

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1998年8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本市制定的其它有关广告规章内容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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